關于學習宣傳貫徹新修訂《山東省教育督導條例》的通知
- 2018-08-29 07:59:00
- 閻俊杰
- 來源:
- 山東省教育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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魯教督函〔2018〕7號
各市教育局:
新修訂《山東省教育督導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已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,為做好新修訂《條例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充分認識新修訂《條例》的重大意義
新修訂《條例》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,與國家《教育督導條例》有效銜接,是我省教育督導工作的基本遵循,對依法保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教育方針、政策,實施素質教育、提高教育質量、促進教育公平、推動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。新修訂《條例》借鑒了各地教育督導法規的經驗做法,細化了教育督導范圍、內容和職能等,明確了督學責任區建設、督學工作要求,進一步規范了教育督導工作。新修訂《條例》強化了督促整改和監督問責職能,凸顯了教育督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一定要深刻認識《條例》修訂的重大意義,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,抓好新修訂《條例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。
二、廣泛開展新修訂《條例》的學習宣傳活動
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學習新修訂《條例》作為當前一項重要任務,列入重要議事日程,精心部署安排,制定專門學習計劃。要采取培訓班、研討班、座談會等多種形式,加強對教育系統干部特別是教育督導干部的培訓,準確把握新修訂《條例》各項基本制度和具體要求,確保熟練掌握、準確運用。要充分利用新聞廣播、報刊網絡等媒體,廣泛宣傳新修訂《條例》的重大意義、基本內容和創新舉措,詳細解讀有關政策措施,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。要及時總結新修訂《條例》學習宣傳活動中的好典型、好經驗,加強總結推廣,對反映出的問題和有關工作建議,報省政府教育督導室。
三、認真抓好新修訂《條例》的貫徹落實
新修訂《條例》是對2001年我省頒布的《山東省教育督導條例》的繼承和發展,細化了教育督導機構職能,強化了教育督導工作和督學職權,豐富了教育督導工作的內涵和外延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以學習宣傳貫徹新修訂《條例》為契機,進一步健全完善教育督導機構,明確督導工作職責,優化教育督導工作環境,推動教育督導工作科學發展。
(一)加強教育督導機構和隊伍建設。按照“根據本行政區域教育規模和教育督導工作要求,保障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配備和工作條件”要求,加強教育督導機構建設,合理配置專職工作人員和專兼職督學,配齊配強督學隊伍,加強督學隊伍培訓。
(二)加強對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督導。要按照新修訂《條例》對督導范圍和對象的要求,積極開展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。要認真做好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評估工作,對照評估辦法,查找問題不足,抓好問題整改,加快縮小城鄉、校際之間差距,推進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。各市要結合實際,開展對所轄縣(市、區)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工作,制定評價工作實施方案,督促各縣(市、區)政府切實履行教育職責。
(三)健全完善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。要按照新修訂《條例》對督學責任區的規定,科學設置督學責任區,為督學開展督導工作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。要建立責任督學工作長效機制,完善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,實現中小學校、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全覆蓋。要積極推進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(市、區)創建工作,以評促建,推動中小學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創新發展。
(四)加大教育督導保障力度。要聚焦教育督導信息化目標,加強教育督導信息化系統建設,提升教育督導信息化水平。加大教育督導經費保障力度,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,對督學參與督導活動應當給予補助。
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以適當方式,將新修訂《條例》呈報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。同時將學習宣傳貫徹情況及時報省政府教育督導室。
山東省教育廳
2018年8月22日